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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青岛市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英文译名:Qingdao Shibei 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 Association,缩写QSDBWIR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对市北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激励广大居民群众勇于维护社会正义、弘扬正气,推动全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暨平安市北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接受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14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动员更多的人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从而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各项待遇,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全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审核确认、表彰奖励工作。
      (四)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经费。
      (五)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理论研究,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并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并经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和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政法委员会和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3年7月5日市北区民政局核准生效。